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权在很多国家都被认为是著作权人首要的和最基本的著作财产权。因为作品只有被复制、被再现,才可以为更多的人使用作品提供物质条件。合法复制的作品数量越大,发行的范围越广,给作者带来的收益就越多。
复制权往往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从积极角度来看,著作权人有权自己复制作品,有权许可他人复制作品。例如作者将自己的作品复印数份赠送给自己的亲朋好友,就是自己行使复制权。从消极方面来看,著作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其许可的复制。
复制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手工复制,如临摹、手抄、拓印等;也可机械复制,如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随着科技的进步,机械复制的手段应用的越来越广泛。复制有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如一部小说可以被复印上万份。在这种类型的复制中,可以改变原规格大小以及颜色变化。当然,这种行为如果未经作者同意,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例如,擅自将他人的彩色绘画作品改为无色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这种行为往往被认定为抄袭。复制也有从立体的复制,如一件雕塑可以被机械制作成同样的多件雕塑。复制还有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例如将工程设计图再现为建筑作品。
口述作品的复制,是具有特殊性的。因为诸葛亮如演说、授课等活动本身没有物载体加以固定,要想复制口述作品,就必须先将这类无载体的作品变成的载体的书面制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等,笔录、录音、录像都是口述作品复制的具体形式。但除了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外,未经作者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口述作品。